各企事业单位: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前我国的劳动关系问题日益突出,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已经成为企业和社会稳定发展的中心问题。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的颁布实施,社会对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制度,经济组织对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协商的事务人员需求也越来越多。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对于满足社会需求,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增强其解决劳资问题的能力,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资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其工作责任重、专业性强,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意识,更要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技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已将《劳动关系协调员》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为促进新形势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进一步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国企培企业管理(北京)中心决定2019年继续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考前培训工作。
欢迎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报名参加。具体事宜如下:
一、证书性质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可登录国家职业资格网站查询证书真伪。证书统一编号,全国通用、终身有效。享受高技能人才待遇,获得相关在职薪金补贴、入户申请等政策,是持证者求职、任职、晋升等有效证件。
二、培训对象
1、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人事、劳动、工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等协调协商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2、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律师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4、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5、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6、社会上从事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人员;
7、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
三、培训优势
1、培训内容:劳动标准实施管理、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2、授课师资:历经多年考试辅导实践总结,拥有较强的专业师资团队,既注重考试过关,又兼顾工作实际应用;
3、增值服务:免费参加课程复训、企业沙龙交流、专题讲座及联谊活动,提供更多专业交流及个人职业发展机会。
四、培训时间、地点
时 间:2019年4月、6月、9月、11月
地点:武汉(具体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五、培训收费标准
一级:8800元/人,二级:6800元/人(含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证书费),如需食宿会务组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内训:2万元/天,内训单位负责提供培训场地、食宿、交通、接送,协议由国资教培企业管理发展(北京)中心负责签订,并开具发票。
六、汇款账户
开户名:国企联培企业管理(北京)中心
账 号:0200096409000026879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万寿路南口支行
七、报名材料及其他
初审时需将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个人相关业绩证明及获奖证明复印件(扫描件);工作年限证明原件;两寸蓝底彩色照片电子版。请参考人员于报名日期截止前将上述材料发至:guoqipei@vip.163.com。相关费用汇至我中心指定账户。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 82472805
传 真:(010)82475455
负 责 人:李旭 13671212151(同微信/QQ)
邮 箱: guoqipei@vip.163.com
网 址: www.guoqp.net
附件:报名登记表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报名表
传真:(010) 82475455;邮箱:guoqipei@vip.163.com
姓 名 |
| 性 别 |
| 出 生日 期 |
| 照 片 | |||||||
文 化 程 度 |
| 身份证号码 |
| ||||||||||
培 训 项 目 | □劳动关系协调员(一级) □劳动关系协调员(二级) | ||||||||||||
现职业工种 |
| 专业 工龄 |
| ||||||||||
原证书职业 |
| 原证书级别 |
| ||||||||||
原获证时间 |
| 职称 |
| ||||||||||
现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 电子邮件 |
| ||||||||||
简
历
| 年 月 | 工作单位、工种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