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背景】
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一项经常性工作,要引导党员、干部把他律转化为自律,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求是,毋枉毋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使干部在遵规守纪中改革创新、干事创业。
2024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四种形态”作出全面规定,是对“四种形态”的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标志着“四种形态”形成了重要制度成果。同年10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共设置了四类27项通知指标。自2025年1月1日起实行。
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更好把握“四种形态”尺度标准,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党的自我革命引向深入。
【课程对象】企事业单位专兼职纪检工作人员
【课程天数】0.5天(6H/天)
【课程方式】案例解读、视频分析、语言表述、提问互动
【课程收益】
1.认真领悟“四种形态”;
2.区分“四种形态”,并且做到精准使用,精准转换;
3.认识“四种形态”工作中的作用,做好定性和量纪工作
【课程大纲】
一、《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1.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定义
2.“四种形态”的发展历程
3.党纪教育中的“四种形态”
二、认真领悟、运用“四种形态”
1.四种形态分析解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关于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
第一种形态,病在腠理,医之以“汤熨”,就是用药物热敷。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形态,病在肌肤,医之以“针石”,就是排脓放血。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三种形态,病在肠胃,医之以“火齐”,就是服用清火、治肠胃病的汤药。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四种形态,病在骨髓,医之以“猛药”,就是加大药性和用量。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少数“害群之马”得到坚决清除,用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以发挥震慑功能,防止查不胜查。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前者是后者的堤坝,后者是对前者的震慑;前一道堤坝筑的越牢,滑向后者的人数自然就会越来越少;后一种问题查处的越是及时坚决,就越能形成“不敢腐”的威慑。
2.四种形态的各种情形
1)第一种形态适用的组织处理
2)第二种形态适用的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3)第三种形态适用的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4)第四种形态适用的党纪处分和政务处理。
三、执行、运用“四种形态”,确保监督执纪工作准确到位
(一)“四种形态”精准把握
1.把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用到位,在“治未病”上积极作为,持续用力、成为常态。
2.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纪检人员从细、从实、从微入手,把监督挺在前面,做好监督工作,确保领导干部、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做到执业合规。把日常工作制度化,确保监督持久化,长监督,确保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二)“四种形态”转换“七看”
1.看对象情况
2.看违纪事实
3.看违纪情节
4.看认错态度
5.看时间节点
6.看影响后果
7.看政治生态
四、“四种形态”在运用过程中的案例分析
1.分别运用案例,说明“四种形态”运用的基本原则、基本技巧、转换的原则
2.讨论:运用案例,组织讨论违纪案例的定性、量纪,“四种形态”的精准运用
案例解读:“四种形态”运用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常见问题。
【总结】